失信被执行人 |
石河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7********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木法执字第00331号 |
案号 |
(2020)黑0127执恢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河传、初桂莲给付原告隋晓超借款本金230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利息从2015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87%计算至给付时止。 二、被告武静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4 750元,保全费1 670元由被告石河传、初桂莲负担。被告武静丽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