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商初字第01080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恢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利息计356556.99元,合计30356556.99元,并承担本金计30000000元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全部本息支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金文祺、蒋永烈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上述债务履行期届满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未受偿部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有权申请对被告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计1600吨,模具、箱体共计300吨,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为167979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上述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未受偿部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有权申请对被告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在305849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金文祺、蒋永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5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583元,由被告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金文祺、蒋永烈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恒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728999611A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