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11352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6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裕兴建筑设备租赁商行租赁费984818.49元及2018年7月20日之前的违约金5万元,并以984818.49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裕兴建筑设备租赁商行钢管4855.3米、顶丝945套、扣件32000个、套筒402根,不能退还的,按钢管每米8元、顶丝每套10元、扣件每套3元、套筒每根3元赔偿;三、被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按钢管每米日租金0.007元、顶丝每套每日租金0.02元、扣件每个日租金0.004元、套筒每根日租金0.01元标准支付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裕兴建筑设备租赁商行未退物资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四、被告王向军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裕兴建筑设备租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18元,由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裕兴建筑设备租赁商行负担8018元,被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向军负担3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时间 |
2019-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647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7004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邦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5687114871W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14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