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鄢陵县玉恒新能源电动汽车车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44A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256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1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王帅北、李毛、鄢陵县未成电动车销售点、鄢陵县玉恒新能源电动汽车车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罗风根借款本金17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王帅北、李毛、鄢陵县未成电动车销售点、鄢陵县玉恒新能源电动汽车车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11024MA44AX5L6D |
登记机关 |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业集聚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
注册地址 |
鄢陵县迎宾大道建润未来城楼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