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忠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7********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7民初862号 |
案号 |
(2020)黑0127执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忠华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洪波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月利率2分支付自2015年4月19日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王忠华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