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春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02********2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4022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10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春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畅海货款1120000元及利息12887元,合计1132887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30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负担1067元,由被告张春防负担7498元(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