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凡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2********1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3408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1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凡明给付原告陈永昌原料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本金140000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陈永昌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高凡明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1550元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