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民终3896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1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胡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吴大生101万元(2014年1月28日的50万元、2014年6月17日的30万元和2014年11月11日的21万元);二、维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胡永支付吴大生50万元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1万元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0万元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撤销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项;四、吴金林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71万元(2014年1月28日的50万元、2014年11月11日的21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五、确认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30万元(即2014年6月17日的3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六、胡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吴大生4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七、吴金林对第六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确认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对第六项债务中的40万元及部分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九、驳回吴大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540元,由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胡永、吴金林共同负担16328元,吴大生负担52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0元,由吴金林负担16328元,吴大生负担521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爱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565332651K |
登记机关 |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社区二十二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