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建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322********0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322民初1477号 |
案号 |
(2020)晋0322执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建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玉珍共计185438.42元。被告胡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玉珍共计21045.04元。驳回原告李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