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5********1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3民初24451号 |
案号 |
(2020)京0113执1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志良、赵建平、张洁兰连带退还原告苏立芹承包费十九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被告董志良、赵建平、张洁兰连带支付原告苏立芹利息(计算标准为:以十九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