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7民初477号 |
案号 |
(2020)冀0627执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金生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借款本金432695.63元、分期手续费228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889.31元及借款利息258153.2元共计723538.14元(其余借款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款打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指定账户);被告张聪利对被告刘金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范永对被告刘金生借款的第三十五期、第三十六期的借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共计55700元及其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款打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指定账户);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35元,由被告刘金生、张聪利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春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27592452560K |
登记机关 |
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唐 县钟鸣西路(唐县仁厚镇北庄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