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甘肃裕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樊华,樊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古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华、樊丰:本院受理原告甘肃裕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华、樊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