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述才,王青兰,马述明,李春德, 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民勤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述才、王青兰:本院受理的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述才、王青兰、马述明、李春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泉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