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淑芬,上海东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丽丽,陈文秀, 上海乐富微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鹰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鹰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丽丽、陈文秀、上海乐富微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淑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6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