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化文,蒋菊川,刘俊银,张文侠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821民初14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俊银、张文侠:本院受理原告曹化文、蒋菊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刘俊银、张文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曹化文、蒋菊川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1998年3月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冀082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