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明国,李其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4民初569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其国: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04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其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明国返还款项40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明国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397.74元,由被告李其国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尚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