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正富,沈正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456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正学(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青年路55-5号楼二单元502室): 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