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叶洪文,叶兰英,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 ,青岛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洪文、叶兰英、青岛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