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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隋雅静,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1102民初4087号
案由
保险费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隋雅静:本院受理的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隋雅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隋雅静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理赔本金43,163.51元、保险费4,750元及违约金(以47,913.5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计1,430元,由被告隋雅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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