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浩,马小燕,马明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22民初2034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小燕:本院受理原告马浩诉被告马小燕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92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马浩与被告马小燕离婚;二、婚生子马明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