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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海南分公司,蔡幸福,第三人-李新生,潘泽, 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五指山茂兴水泥店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新生:本院受理原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蔡幸福、第三人李新生、五指山茂兴水泥店、潘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答辩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刊登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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