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海南分公司,蔡幸福,第三人-李新生,潘泽, 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五指山茂兴水泥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新生:本院受理原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蔡幸福、第三人李新生、五指山茂兴水泥店、潘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答辩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
刊登日期 |
2021-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