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四川海菲神新能源有限公司 ,巧家县花漾年华恒祥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622民初1127号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海菲神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巧家县花漾年华恒祥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海菲神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62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巧家县花漾年华恒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海菲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签订的《冷库安装合同》。二、由被告四川海菲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巧家县花漾年华恒祥食品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299860.00元。三、由被告四川海菲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巧家县花漾年华恒祥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32900.00元。案件受理费6291.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四川海菲神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