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姜光喜, 马鞍山活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504民初2236号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鞍山活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光喜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504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马鞍山活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姜光喜工资5302元、经济补偿金46135.4元,合计51437.4元。二、驳回姜光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由马鞍山活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