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中锋,任金山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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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森海豪庭小区7-1105室任金山:本院受理原告刘中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时间满后第3日上午9点(节假日顺延)在临泉县人民法院宋集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