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襄阳展宇电气有限公司 ,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襄阳展宇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6000元,并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欠付货款总额的30%的违约责任,即7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