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庆康,山东世纪新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第三人-高华,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邹城市盛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山东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唐县东方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孙庆康、山东世纪新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山东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一审第三人高华、邹城市盛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高唐县东方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区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