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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侯兴斌,常敏,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桦甸市双沣米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吉0204民初141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内容
侯兴斌、桦甸市双沣米业有限公司、常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告侯兴斌、桦甸市双沣米业有限公司、常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吉0204民初141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及(2021)吉0204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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