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侯兴斌,常敏,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桦甸市双沣米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吉0204民初141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兴斌、桦甸市双沣米业有限公司、常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告侯兴斌、桦甸市双沣米业有限公司、常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吉0204民初141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及(2021)吉0204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