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利新,徐继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继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利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徐继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