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定国,张伟, 濉溪县恒盛酒厂 ,安徽强恒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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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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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强恒食品有限公司;张伟;濉溪县恒盛酒厂:本院受理唐定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交身份证明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