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 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 ,涞水县华北制动毂厂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23执异30号,(2008)涞指执字第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涞水县华北制动毂厂:本院受理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23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涞水县华北制动毂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涞指执字第2号﹞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变更为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10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