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邮分公司, 扬州金诚之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 ,安徽华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金诚之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金诚之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