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聂鑫,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安徽徽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星宇鸿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美人鱼一车汽车服务(苏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美人鱼一车汽车服务(苏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安徽徽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被上诉人聂鑫、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辽宁星宇鸿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