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艳英,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艳英: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李艳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艳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