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永春,朱海祥, 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宏兴脚手架吊篮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永春、朱海祥:我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宏兴脚手架吊篮租赁站诉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永春、朱海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脚手架、吊篮租赁费8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88666元;以上合计8866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