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彭泽铁,胡辉,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1民初348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泽铁、胡辉: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泽铁、胡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1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限彭泽铁、胡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20年8月5日止的利息17 882.52元,自2020年8月6日起以剩余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 657.66元由彭泽铁、胡辉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