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汪新国, 湖北大冶鑫德莱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大冶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大冶鑫德莱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汪新国诉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