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国平, 贵阳红枫雨红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红枫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5282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阳红枫雨红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阳红枫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国平诉被告贵阳红枫雨红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阳红枫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贵阳红枫雨红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阳红枫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184.22元及以28184.22元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贵阳红枫雨红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阳红枫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退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194187.36元及以194187.36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工程质量保证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贵州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贵阳红枫雨红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阳红枫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5282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