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麒,苏小妹, 雄京明晨(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7民初42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小妹,曹麒:本院对雄京明晨(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曹麒、苏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7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书主文:一、被告曹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雄京明晨(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 936 323.45元;二、被告曹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雄京明晨(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期内利息391 797.35元;三、被告曹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雄京明晨(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5 936 323.45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2%计算);四、被告苏小妹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认的,被告曹麒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苏小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曹麒追偿;六、驳回原告雄京明晨(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