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谢湖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湖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