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姚红,徐强,阚凤芹, 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细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911民初155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红、徐强:本院受理原告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细河支行诉被告姚红、徐强、阚凤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911民初15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5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本金为止。二、判决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四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