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健,白付江, 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晋0321民初847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白付江:本院受理(2021)晋0321民初847号原告李健等人诉被告白付江、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