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屈翔,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初4306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屈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与被告屈翔、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03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屈翔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保险赔偿金16 058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1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屈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