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宜春市众鼎城能源有限公司,汪思琦,闫刚, 哈密市华宝润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哈密市华宝润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汪思琦,闫刚:本院受理原告宜春市众鼎城能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三日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