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蓝瑞光,何钢周,伍庆华, 肇庆市达信资产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肇庆市达信资产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何钢周、伍庆华:本院受理原告蓝瑞光与被告肇庆市达信资产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何钢周、伍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肇庆市达信资产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何钢周返还借款本金66万元及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259127元,起诉之日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共计919127元;2.被告伍庆华对以上借款本金承担共同还款40万元、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58699元以及起诉之日后利息的责任(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