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谭强,张福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16民初175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福林:本院受理原告谭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6民初175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人工工资8000元及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滨州东路7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