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元佳,黄强,张红旗,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强:本院受理原告徐元佳诉被告你、张红旗、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云安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