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志峰, 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浙0903民初2292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志峰(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14号):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志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903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原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峰于2018年6月1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23日解除;二、被告刘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款286316.7元;三、被告刘志峰履行完毕以上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后,浙B72VM7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E4WG4DB2FL069931)归被告刘志峰所有,原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五日内协助被告刘志峰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被告刘志峰承担;四、驳回原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刘志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9元,由原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16元,被告刘志峰负担5463元;公告费865元,由被告刘志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