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辉,牛忠,刘琴英,牛霞萍,顾淑芳, 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海国泰盐湖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海国泰盐湖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朱辉,牛忠,刘琴英,牛霞萍,顾淑芳:本院受理原告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青海国泰盐湖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律师费3万元并承担违约金,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