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展昌, 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本院受理王展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廿里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