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岑宏华, 青海生物园方众汽车配件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岑宏华:本院受理原告青海生物园方众汽车配件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里铺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